非 结 构 构 件 的 地 震 作 用 (JGJ 339-2015)
子程序界面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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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非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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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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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以下简称“构件抗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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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以下简称“抗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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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以下简称“抗震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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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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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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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抗震规范第 2.1.2 条规定,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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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规范第 5.1.12 条规定,“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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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抗震规范第 3.1.1 条第 1 款规定,“8 度且功能级别为一级、9 度且功能级别为一、二级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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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程序采用等效侧力法,只考虑水平方向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构件抗震规范第 3.1.4 条第 2 款规定,“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 0.1s 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
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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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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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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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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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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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件所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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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系数 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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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系数 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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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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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G
抗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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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区临街面的围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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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无人地段的外墙及其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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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总高度超过 12m 的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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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有易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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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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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构件编号
计算结果第一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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