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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结 构 构 件 的 地 震 作 用   (JGJ 339-2015)

子程序界面

技术条件

  • 摘要: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非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 编制依据

    •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以下简称“构件抗震规范”;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以下简称“抗震规范”;

    •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以下简称“抗震通用规范”;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理解与应用》;

    • 《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

  • 构件抗震规范第 2.1.2 条规定,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 抗震通用规范第 5.1.12 条规定,“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 构件抗震规范第 3.1.1 条第 1 款规定,“8 度且功能级别为一级、9 度且功能级别为一、二级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 本子程序采用等效侧力法,只考虑水平方向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构件抗震规范第 3.1.4 条第 2 款规定,“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 0.1s 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

参数

  •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γ

    •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 构件抗震规范第 3.2.1 条第 1 款规定,“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一、二级分别取 1.4、1.0”。

    • 功能级别三级,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取 0.6。

    • 当输入“自动”时,按构件抗震规范表 4.1.2、表 5.1.3 确定功能级别。

  • 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η

    •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构件抗震规范第 4、5 章的有关规定取值。

    • 当输入“自动”时,按构件抗震规范表 4.1.2、表 5.1.3 取值。

  • 非结构构件分类

    • 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可选择“建筑构件”“建筑设备”。

  • 建筑构件的类别

    • 选择建筑构件的类别,可选择“非承重外墙”“非承重内墙”“顶棚”“连接”“高于 2.4m 的储物柜”“附属构件”等。

  • 设备部件所属系统

    • 选择设备部件所属系统,可选择“非应急电源的主控系统、发电机、冷冻机等”“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安保监视系统”“排烟口、送风口、排风口”“电器主管和主缆系统”“电机、变压器控制中心”“电梯的支承结构、导轨、支架、轿箱导向构件等”“水箱、冷却塔支座”“锅炉、压力容器支座”“柜式设备支座”“公共天线支座”“悬挂式灯具”“摇摆式灯具”“其他灯具”“弹性支承管道”“刚性支承管道”等。

  • 状态系数 ζ1

    • ζ1——状态系数。

    • 构件抗震规范第 3.2.1 条第 1 款规定,“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 2.0,其余情况可取 1.0”。

  • 位置系数 ζ2

    • ζ2——位置系数。

    • 构件抗震规范第 3.2.1 条第 1 款规定,“建筑的顶点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

    •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当输入“自动”时,按抗震通用规范第 4.2.2 条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 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G

    •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抗震要求

  • 抗震设防类别

    •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选择“甲类”“乙类”“丙类”。

    • 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抗震通用规范第 2.3.1 条的规定。

  • 抗震设防烈度

    •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可选择“6度”“7度”“8度”“9度”。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选择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可选择“0.10g”“0.15g”。

    •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可选择“0.20g”“0.30g”。

  • 闹市区临街面的围护墙

    • 设置是否为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

    • 构件抗震规范第 4.1.2 条第 1 款规定,“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 平时无人地段的外墙及其连接件

    • 设置是否为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

    • 构件抗震规范第 4.1.2 条第 2 款规定,“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可降低一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 房屋总高度超过 12m 的框架结构

    • 设置是否为房屋总高度超过 12m 的乙类框架结构。

    • 构件抗震规范第 4.1.2 条第 3 款规定,“房屋总高度超过 12m 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 建筑内有易燃气体

    • 设置建筑内是否有易燃气体。

    • 构件抗震规范第 4.1.2 条第 4 款规定,“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 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

    • 设置是否为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

    • 构件抗震规范第 4.1.2 条第 5 款规定,“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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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信息

  • 子程序编号:MID115。

  • 功能编号:FUN039。

  • 发布版本:V2015.07.2250,发布日期:2015-11-02。

  • 取代:MID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