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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震作用

4.2.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 条的规定。

  2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入激励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

  3 地下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地下工程的尺度、结构构件的刚度以及地震地面运动的差异变形采用简化方法或时程分析方法确定。

4.2.2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2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不应小于表 4.2.2-1 的规定。

表 4.2.2-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多遇地震

0.04

0.08

0.12

0.16

0.24

0.32

设防地震

0.12

0.23

0.34

0.45

0.68

0.90

罕遇地震

0.28

0.50

0.72

0.90

1.20

1.40

  3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4.2.2-2 采用。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本规范表 3.1.3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15%范围内时,应按插值方法确定特征周期。

表 4.2.2-2  特征周期值(s)

地震影响

场地类别

0

1

第一组

0.20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25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0

0.35

0.45

0.65

0.90

 

  4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 3 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0.05s。

4.2.3 多遇地震下,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4.2.3-1)

 

式中:VEki——第 i 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λ——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 3 款的规定取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

    Gi——第 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 市政工程结构抗震验算时,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VEk0≥λG     (4.2.3-2)

式中:VEk0——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λ——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取值;

     G——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 多遇地震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4.2.3 的基准值;

2)对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4.2.3 的基准值的 0.75 倍;

3)对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s 之间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4.2.3 的基准值的(9.5-T1)/6 倍(T1 为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表 4.2.3  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基准值 λ0

设防烈度

6 度

7 度

7 度(0.15g)

8 度

8 度(0.30g)

9 度

λ0

0.008

0.016

0.024

0.032

0.048

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