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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抗震验算

4.3.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S≤R/γRE     (4.3.1)

式中:S——结构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 4.3.2 条的规定确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确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应按表 4.3.1 采用。

表 4.3.1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结构构件

受力状态

γRE

钢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柱,支撑

强度
稳定

0.75
0.80

砌体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承重墙

受剪

0.90

其他承重墙

受剪

1.00

组合砖砌体抗震墙

偏压、大偏拉和受剪

0.90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
自承重墙

偏压、大偏拉和受剪
受剪

0.85
0.75

混凝土
钢-混凝土组合

梁
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
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
抗震墙
各类构件

受弯
偏压
偏压
偏压
受剪、偏拉

0.75
0.75
0.80
0.85
0.85

木

受弯、受拉、受剪构件
轴压和压弯构件
木基结构板抗震墙
连接件

受弯、受拉、受剪
轴压和压弯
强度
强度

0.90
0.90
0.80
0.85

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组合内力起控制作用时

1.00

4.3.2 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γGSRE+γEhSEhk+γEvSEvk+∑γDiSDik+∑ψiγiSik     (4.3.2)

式中:S——结构构件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表 4.3.2-1 采用;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其取值不应低于表 4.3.2-2 的规定;

  γD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 i 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表 4.3.2-1 采用;

   γ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 1.5;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D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 i 个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 i 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 i 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3.2-1 采用。

表 4.3.2-1  各荷载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

荷载类别、分项系数、组合系数

对承载力有利

对承载力不利

适用对象

永久荷载

重力荷载

γG

≥1.3

≤1.0

所有工程

预应力

γDy

土压力

γDs

≥1.3

≤1.0

市政工程、地下结构

水应力

γDw

可变荷载

风荷载

ψw

0.0

一般的建筑结构

ψt

0.2

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结构

温度作用

ψt

0.65

市政工程

表 4.3.2-2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γEh

γEv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4

0.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4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1.4

0.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0.5

1.4

 

4.3.3 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等房屋建筑,应进行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变形验算,并不应大于容许变值。

  2 桥梁结构,应验算罕遇地震作用下顺桥向和横桥向桥墩墩顶的位移或桥墩塑性铰区域塑性转动能力,墩顶的位移不应大于桥墩容许位移,塑性铰区域的塑性转角不应大于最大容许转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