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页 上一层 后一页

6.2 截面设计

6.2.1

6.2.2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 1.7、1.5 和 1.3 的乘积。底层框架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6.2.3

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四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 6.2.1~6.2.3 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 1.1 的增大系数。

6.2.5

6.2.6

6.2.7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四级框架节点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各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6.2.8

6.2.9

6.2.10 本章未作规定的框架梁、柱和框支梁、柱截面的其他承载力验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