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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氯化物环境中配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控制氯离子引起的钢筋锈蚀。

6.1.2 海洋和近海地区接触海水氯化物的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海洋氯化物环境进行耐久性设计。

6.1.3 具有下列环境条件的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除冰盐等其他氯化物环境进行耐久性设计:

  1 降雪地区接触除冰盐或盐雾的桥梁、隧道、停车库、道路周围构筑物等的构件;

  2 内陆地区接触含有氯盐的地下水、士的构件;

  3 顺繁接触含氧盐消毒剂的构件。

6.1.4 氯化物环境作用等级为 E、F 的配筋混凝土结构,应在耐久性设计中提出结构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测的要求。重要工程尚应在设计阶段作出定期检测的详细规划,并设置专供检测取样用的构件。

6.1.5 氯盐环境下混凝土结构的构件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

6.1.6 氧化物环境中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控制应按照本标准第 3.6 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