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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多层与单层砌体结构

4.2.1 承受吊车荷载的单层砌体结构应采用配筋砌体结构。

4.2.2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大厅内设有挑台;

  2 6 度时,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8m;

  3 7 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 12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4 7 度(0.15g)、8 度、9 度时的大厅。

4.2.3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承重墙梁不应采用无筋砌体构件支承。墙梁设计应包括墙体总高度、跨度、墙体及托梁的高跨比、洞口尺寸及洞口位置的构造要求。

4.2.4 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当层数为 3 层、4 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 4 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外,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

4.2.5 厂房、仓库、食堂等空旷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1 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5m~8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 8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 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 4m~5m 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檐口标高大于 5m 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3 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4.2.6 圈梁宽度不应小于 190mm,高度不应小于 120mm,配筋不应少于 4Ф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4.2.7 挑梁埋入砌体长度 l1 与挑出长度 l 之比应大于 1.2;当挑梁埋入段上无砌体时,l1 与 l 之比应大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