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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砌体强度

3.4.1 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 γa

  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 0.3m2 时,γa 为其截面面积加 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 0.2m2 时,γa 为其截面面积加 0.8。构件截面面积以 m2 计。

  2 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γa 取值为 0.9;对砌体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γa 取值为 0.8。

  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γa 为 1.1。

3.4.2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fVE=ζNfV     (3.4.2)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σ0 与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fV 的比值按表 3.4.2 采用。

3.4.3 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应根据受力或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 33%,其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 2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