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结构处置
8.2.1 既有钢结构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应进行主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主要节点的强度、结构整体变形、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鉴定;并应进行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确保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
8.2.2 既有钢结构系统的加固应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防止局部刚度突变,加强整体性,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加固或新增钢构件应连接可靠并不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原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