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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钢结构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建造成本、使用维护成本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并应合理确定结构的作用及作用组合、地震作用及作用组合,采用适宜的设计方法,确保结构安全、适用、耐久。

2.0.2 钢结构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功能要求、现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钢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设计荷载范围内的各种作用;

  2 应保持正常使用;

  3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应具有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耐久性能;

  4 在火灾条件下,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发挥功能;

  5 当发生爆炸、撞击和其他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

2.0.4 钢结构及构件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可能造成公众安全风险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部件等应及时更换;

  4 构件表面的防火、防腐防护层,应按设计规定和维护规定等进行维护或更换;

  5 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超过设计规定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6 遭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 当施工方法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施工方法对土体结构影响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

2.0.6 建筑钢结构应保证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均貝有抗震承载力和良好的变形与耗能能力。

2.0.7 建筑钢结构支承动力设备或精密仪器时,结构设计除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及抗震性能要求外,结构水平振动以及楼盖坚向振动应满足设备和仪器对振动位移、速度、加速度控制要求以及结构疲劳验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