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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钢结构工程事故,提高钢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除下列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 公路、铁路桥梁;

  2 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3 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1.0.3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 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 符合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