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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

2.2.1 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可以从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安全等级分三级,分别对应重要结构、一般结构和次要结构。欧洲标准《结构设计基础》EN1990 附录 B 则根据“结构破坏后果”和“结构可靠性水准要求”两个角度规定了结构分类,这和中国规范的分类要求基本相同。国际标准《结构设计基础一般要求》ISO22111 第 7 条将结构分为四类,前三类与中国相同,增加的第四类是特例,其安全度水准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中第 1604.5 部分则将建筑结构的风险分类划分为四类,并且详细列举了各个风险分类对应的建筑结构类型。由于本规范面向的是所有工程结构,因此各行业领域可以按照本条的要求对工程结构的重要等级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分类规定。

2.2.2 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在 2021 年实施的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术语》1S08930 中特别说明,design service life 和 design working life 是等价的两个术语。“设计工作年限”主要是指设计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的服役期限,并不意味着结构超过该期限后就不能使用了。因此,本规范将该术语统一为“设计工作年限”以更准确表达其含义。设计工作年限是结构设计的重要参数,不仅影响可变作用的量值大小,也影响着结构主材的选择。对于业主而言,只有确定了设计工作年限,才能对不同的结构方案和主材选择进行比较,优化结构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获得最佳解决方案。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对于本条未予列明的工程结构种类,可根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或者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设计工作年限。

  本规范表 2.2.2-1 中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 100 年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是指因具有纪念意义或特殊功能需要长期服役的重要建筑结构,其含义不同于确定安全等级时的“重要结构"。安全等级定为一级的重要结构,如果根据其建造目的和使用功能,不需要长期服役,则其设计工作年限也不强制要求取为 100 年。

2.2.3 本条规定了结构附属设施设计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

2.2.4 并非结构的所有部件都满足相同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结构中某些需要定期更换的组成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工作年限,但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标明。同样,结构部件的安全等级也可以和结构整体有所不同,也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