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层 后一页

2.1 基本要求

2.1.1 本条规定了结构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三方面的要求。

2.1.2 合理的传力路径,是保证结构能够承载的基本要求,因此结构体系传力路径的合理性是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2.1.3 结构的整体稳固性是指结构应当具有完整性和一定的容错能力,避免因为局部构件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失效。在某些偶然事件发生时,通常会造成结构局部构件失效,但如果结构设计不当,则可能因为局部的失效导致结构发生连续倒塌、整体破坏,造成重大损失。条文中的人为失误是指由于设计、施工和使用者在认知、行为和意图等方面的局限性,忽视了某些潜在的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火灾是直接威胁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发生火灾时,结构特性与一般的使用条件下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结构设计时,除了应当满足本规范第 2.1.1 条的三项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在突发火灾的情况下,结构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足够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为现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施救创造条件,并避免因为结构失效导致火灾在更大范围的蔓延。

  为了防止结构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可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方法或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1)减少结构可能遭遇的危险因素;

  2)采用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采用局部构件被移除或损坏时仍能继续承载的结构体系;

  4)避免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5)采取增强结构整体性的构造措施。

  减少危险因素,是指在结构设计阶段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如设置防撞保护、管道燃气系统合理布局、通过质量管理减小人为失误等;对危险因素不敏感的结构类型,主要是指通过合理的结构布局和受力路径,使结构在可能的危险因素作用下,不致出现过大的不利作用效应;局部构件被移除或损坏时仍能继续承载的结构体系,可通过主要受力构件移除后的轮次计算加以判别;结构发生垮塌前会出现肉眼可见的位移变形或损坏的结构体系可称为有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反之则是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而设置圈梁等构造措施,可以增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提高其整体稳固性。

2.1.4 结构的耐久性是保证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当对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

2.1.5 本条规定了结构设计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条文中“结构耐久性的设计”除了考虑材料的耐久性之外,还可以从结构全寿命周期的使用与维护角度加以考虑。

2.1.6 结构的安全性和适用性是在设计阶段就已确定的。为实现结构的建设目标,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实现设计要求。施工安全是底线要求,包括脚手架、支模系统等的安全设计,对施工工况进行复核验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2.1.7 本条对危害结构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同使用用途的结构,其结构体系、建筑布局和荷载取值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结构必须按照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擅自改变结构用途与使用环境、增加荷载、破坏地基基础等均会带来结构安全问题。如果确实有变更使用用途的要求,则应当经过设计复核,并采取必要措施。

2.1.8 本条是对结构拆除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