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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要求

2.1.1 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应保障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3 应保障足够的耐久性要求。

2.1.2 结构体系应具有合理的传力路径,能够将结构可能承受的各种作用从作用点传递到抗力构件。

2.1.3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事件及人为失误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不应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2.1.4 根据环境条件对耐久性的影响,结构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5 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结构方案;

  2 作用的确定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和验算;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结构耐久性的设计;

  6 施工可行性。

2.1.6 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2.1.7 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严禁下列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行为: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擅自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2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结构体系及抗震设施;

  3 擅自增加结构使用荷载;

  4 损坏地基基础;

  5 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 影响毗邻结构使用安全的结构改造与施工。

2.1.8 对结构或其部件进行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和方案,并对拆除过程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结构拆除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