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混凝土
4.1.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C20 级;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
4.1.2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所掺的粉煤灰应为Ⅰ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 5%。
4.1.3 当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