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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原则

3.3.1 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锚固系统失效、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坡体失稳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2 支护结构和边坡达到支护结构或邻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的某项规定限值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3.3.2 边坡工程设计所采用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桩上的作用效应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边坡与支护结构的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3 计算锚杆面积、锚杆杆体与砂浆的锚固长度、锚杆锚固体与岩土层的锚固长度时,传至锚杆的作用效应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4 在确定支护结构截面、基础高度、计算基础或支护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γ0S≤R   (3.3.2)

式中:S——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γ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不应低于 1.1,二、三级边坡不应低于 1.0。

  5 计算支护结构变形、锚杆变形及地基沉降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支护结构、锚杆或地基的变形允许值;

  6 支护结构抗裂计算时,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7 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3.3 地震区边坡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

  1 边坡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且不应低于边坡塌滑区内建筑物的设防烈度;

  2 抗震设防的边坡工程,其地震作用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设防烈度6度以上的地区,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临时性边坡可不作抗震计算;

  3 支护结构和锚杆外锚头等,应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3.3.4 抗震设防区,支护结构或构件承载能力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进行验算。

3.3.5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的选型、平面及立面布置、计算、构造和排水,并对施工、监测及质量验收等提出要求。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7.1.2、8.2.1 条取代。

3.3.7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尚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地下水发育边坡的地下水控制计算;

  2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还应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