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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工程用地红线图、建筑平面布置总图、相邻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和基础图等;

  2 场地和边坡勘察资料;

  3 边坡环境资料;

  4 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设备性能和施工经验等资料;

  5 有条件时宜取得类似边坡工程的经验。

3.1.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二级边坡工程宜采用动态设计法。

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1.4 条第 3 款取代。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