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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材料

11.2.1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不宜超过 C60;其他构件,9 度时不宜超过 C60,8 度时不宜超过 C70。

  2 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柱及节点,不应低于 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 C20。

11.2.2 梁、柱、支撑以及剪力墙边缘构件中,其受力钢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中牌号带"E"的热轧带肋钢筋时,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第 4.2 节有关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采用。

11.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 9%。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3.2.3 条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