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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 章~第 10 章的要求外,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抗震设计原则,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11.1.2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注:本章甲类、乙类、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的简称。

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11.1.3 确定。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5.4.1 条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