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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c——工作条件系数(基础规范)、基桩成桩工艺系数(桩基规范)、考虑沉桩工艺影响及混凝土残留预压应力影响而取的综合折减系数(管桩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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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范第 8.5.11 条规定,“非预应力预制桩取 0.75;预应力桩取 0.55~0.65;灌注桩取 0.6~0.8(水下灌注桩、长桩或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 C35 时用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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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规范第 5.8.3 条第 1 款规定,“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φc=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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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规范第 5.8.3 条第 2 款规定,“干作业非挤土桩:φc=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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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规范第 5.8.3 条第 3 款规定,“泥浆护壁和套管护壁非挤土灌注桩、部分挤土灌注桩、挤土灌注桩:φc=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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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规范第 5.8.3 条第 4 款规定,“软土地区挤土灌注桩:φc=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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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图集第 6.3.4 条规定,“考虑沉桩工艺影响及混凝土残留预压应力影响而取的综合折减系数,对于 A 型、AB 型、B 型和 C 型桩统一取 φc=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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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输入“自动”时,对于“灌注桩”,φc 取 0.6;对于“预制桩”,φc 取 0.75;对于“预应力管桩”,φc 取 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