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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设计。

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 4.1.2 采用。对下述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2 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可降低一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 房屋总高度超过 12m 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 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5 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表 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构件、部件名称

类别
系数

功能级别

甲类建筑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非承重外墙

非围护墙

1.0

一级

一级

二级

非承重内墙

楼梯间隔墙

1.2

一级

一级

一级

电梯间隔墙

1.2

一级

二级

三级

天井隔墙

1.2

一级

二级

二级

到顶防火隔墙

0.9

一级

二级

二级

其他隔墙

0.6

二级

三级

三级

顶棚

防火顶棚

0.9

一级

二级

二级

非防火顶棚

0.6

二级

二级

三级

连接

墙体连接件

1.2

一级

一级

二级

饰面连接件

1.0

二级

二级

三级

防火顶棚连接件

0.9

一级

二级

二级

非防火顶棚连接件

0.6

二级

二级

三级

高于 2.4m
储物柜支架

货架(柜)、文件柜

0.6

二级

二级

三级

文物柜

1.0

一级

一级

二级

附属构件

女儿墙、小烟囱等

1.2

一级

二级

三级

标志或广告牌等

1.2

一级

二级

二级

挑檐、雨篷等

1.0

一级

二级

二级

注:存放重要文物柜的功能级别和类别系数应专门研究确定。

4.1.3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