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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 度且功能级别为一级、9 度且功能级别为一、二级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框架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中,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尚应按本规范第 3.3 节的规定继续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

  3 本条第 1、2 款以外的情况,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1.2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分析,9 度时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3.1.3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3.1.4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位的建筑高度和特征,分别采用等效侧力法、楼面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入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2 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 0.1s 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当建筑附属设备与楼盖为非弹性连接时,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其非结构构件的计算,宜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

3.1.5 当非结构构件的重力超过其支承结构重力的 25%时,应考虑它们之间的变形协调及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对结构体系地震反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