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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7.2.1 剪力墙的截面 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 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 180mm。

  3 三、四级剪力墙:不应小于 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 180mm。

  4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160mm。

  5 剪力墙井筒中,分割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 160mm。

7.2.2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 条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 200mm,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 180mm。

  2 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 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 0.1。

  3 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节 7.2.6 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时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4、1.2 和 1.1。

  4 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4 条的规定。

  5 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 1.2%,三、四级不宜小于 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 1.0%,三、四级不宜小于 0.8%。

  6 不宜采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不宜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上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7.2.3 高层剪力墙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不应单排配置。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大于 400mm 时,可采用双排配筋;大于 400mm、但不大于 700mm 时,宜采用三排配筋;大于 700mm 时,宜采用四排配筋。各排分布钢筋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600mm,直径不应小于 6mm。

7.2.4 抗震设计的双肢剪力墙,其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及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1.25。

7.2.5 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数可取为 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 1.3。

7.2.6 

7.2.7 剪力墙墙肢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V≤0.25βcfcbwhw0    (7.2.7-1)

  2 地震设计状况

  剪跨比 λ 大于 2.5 时

V≤(0.20βcfcbwhw0)/γRE  (7.2.7-2)

  剪跨比 λ 不大于 2.5 时

Vw≤(0.15βcfcbwhw0)/γRE  (7.2.7-3)

  剪跨比可按下式计算:

λ=Mc/(Vchw0)  (7.2.7-4)

式中:Vw——剪力墙墙肢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hw0——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 6.2.6 条采用;

    λ——剪跨比,其中 Mc、Vc 应取同一组合的、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调整的墙肢截面弯矩和剪力计算值,并取墙肢上、下端截面计算的剪跨比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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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7.2.11

7.2.12 抗震等级为一级的剪力墙,水平施工缝的抗滑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Vwj≤(0.6fyAs+0.8N)/γRE    (7.2.12)

式中:Vwj——剪力墙水平施工缝处剪力设计值;

    As——水平施工缝处剪力墙腹板内竖向分布钢筋和边缘构件中的竖向钢筋总面积(不包括两侧翼墙),以及在墙体中有足够锚固长度的附加插筋面积;

    fy——竖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N——水平施工缝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向力设计值,压力取正值,拉力取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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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7.2.15

7.2.16

7.2.17 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 0.20%。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7 条第 1 款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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