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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对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规定适用于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 以及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0.1.2 9 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2.2 条第 3 款取代。

10.1.3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 80m 和 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 80m 和 60m。抗震设计时,B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 B 级高度筒中筒结构,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 3.3.1-2 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 本规程第 10.1.1 条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程第 5 章的有关规定。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