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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截面设计

6.2.1

6.2.2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 1.5、1.25 和 1.15 的乘积。

6.2.3

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 6.2.1~6.2.3 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 1.1 的增大系数。

6.2.5

6.2.6

6.2.7

6.2.8

6.2.9

6.2.10 框架梁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在单向风荷载作用下双向受剪的框架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进行截面剪压比计算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6.2.12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梁、柱扭曲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3 框架梁、框架柱和框支柱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计算;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其承载力应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