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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和板柱-剪力墙结构体系。

4.1.2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

4.1.3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 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4.1.4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和混合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10 章和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