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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确保实现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实施;

  2 应制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实施;

  3 应对已完成的实体进行保护,且作用在已完成实体上的荷载不应超过规定值。

5.1.2 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 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5.1.4 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达到规定强度。

5.1.5 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5.1.6 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