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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焊接

7.2.1 钢结构焊接材料应具有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7.2.2 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操作规程,焊接施工过程应遵守焊接操作规程规定。

7.2.3 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 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 20%。

7.2.4 焊接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裂纹缺陷外,抽样检验的焊縫数不合格率小于 2%时,该批验收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 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 2%~5%时,应按不少于2%探伤比例对其他未检焊缝进行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 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 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2 当检验有 1 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验。

  3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