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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抗震设计

6.1.1 钢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保证连接节点不先于构件破坏;

  3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 应具备良好的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能力;

  5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6.1.2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部位的钢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 条规定外,钢材的超强系数不应大于 1.35。

6.1.3 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6.1.4 钢结构抗震构件塑性耗能区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与其相连构件充分发生塑性变形时的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