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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5.2.1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和作用的传递途径;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应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构件和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5.2.2 结构计算时应考虑构件的下列变形:

  1 梁的弯曲和剪切变形;

  2 柱的弯曲、轴向、剪切变形;

  3 支撑的轴向变形;

  4 剪力墙板和延性墙板的剪切变形;

  5 消能梁段的剪切、弯曲和轴向变形;

  6 楼板的变形。

5.2.3 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阶效应计算中,重力荷载应取设计值;

  2 高层钢结构的二阶效应系数不应大于 0.2,多层钢结构不应大于 0.25;

  3 一阶分析时,框架结构应根据抗侧刚度按照有侧移屈曲或无侧移屈曲的模式确定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4 二阶分析时应考虑假想水平荷载,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应取 1.0;

  5 假想水平荷载的方向与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方向应一致,假想水平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 1.0,风荷载参与组合的工况,组合系数应取 1.0,地震作用参与组合的工况,组合系数应取 0.5。

5.2.4 高层钢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结构的构件和节点部位产生塑性变形的先后次序进行控制,并应采用能力设计法进行补充验算;

  2 钢框架柱和支撑构件的长细比,梁、柱和支撑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应与不同构件的抗震性能目标相适应。

5.2.5 高层钢结构加强层及上、下各一层的竖向构件和连接部位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规定的结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加强层的竖向构件及连接部位,尚应根据计算结果设计其抗震加强措施。

5.2.6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