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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支护结构设计

7.2.1 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γ0Sd≤Rd  (7.2.1)

式中:γ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

   Rd——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7.2.2 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Sd≤C  (7.2.2)

式中:Sd——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水平位移、沉降等)设计值;

    C——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沉降等的限值。

7.2.3 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KSk≤Rk  (7.2.3)

式中:Rk——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

   Sk——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安全系数。

  2 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7.2.4 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5mm,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 50mm。

7.2.5 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

7.2.6 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7.2.7 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

7.2.8 锚拉结构的锚杆自由段的长度不应小于 5.0m,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 1.5m;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