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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规定

2.1.1 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 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 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 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 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1.2 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2.1.3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2.1.4 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 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1 年;

  3 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2.1.5 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1.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1.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

2.1.8 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

2.1.9 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

2.1.10 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