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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下工程结构

6.3.1 地下工程的总体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出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

6.3.2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 度、7 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 度、9 度时不应低于二级。甲、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 度、7 度时不应低于三级,8 度、9 度时不应低于二级。

6.3.3 除下列情况外,地下工程均应进行地震响应分析:

  1 6 度、7 度设防时位于Ⅰ、Ⅱ场地中的丙类、丁类地下工程。

  2 8 度(0.20g)设防时位于Ⅰ、Ⅱ类场地、层数不超过 2 层、体型规则且跨度不超过 18m 的丙类和丁类地下工程。

6.3.4 地下工程的地震响应分析模型,应能反映周围挡土结构和内部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对于周围地层分布均匀、规则且具有对称轴的长线型地下工程,允许采用平面应变分析模型;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模型。

6.3.5 地下工程进行地震响应分析时,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平面应变分析模型的地下结构,允许仅计算横向水平地震作用。

  2 对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模型的地下工程,应同时计算横向和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时,土、岩石的动力特性参数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6.3.6 地下工程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预期的设防目标,进行第一或第二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构件截面承载力和结构弹性变形验算。

  2 应根据预期的设防目标,进行第三水准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工程,尚应进行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

6.3.7 地下工程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时,无柱帽的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

  2 地下工程的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钢筋锚入长度应满足受力要求,并应不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

  3 楼板开孔时,孔洞宽度不应大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30%;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或暗梁。

6.3.8 地下工程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液化土层采取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进行地下结构液化抗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拔桩、配置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6.3.9 地下工程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陷的软土地带时,应采取更换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等防治措施。

6.3.10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工程,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 口部通道和未经注浆加固处理的断层破碎带区段采用复合式支护结构时,内衬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衬砌。

  2 采用离壁式衬砌时,内衬结构应在拱墙相交处设置水平撑抵紧围岩。

  3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初期支护和围岩地层间应密实回填。干砌块石回填时应注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