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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5.1.2 对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木结构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房屋高度、场地地基条件、使用要求和建筑形体等因素综合分析选用合适的结构体系。混凝土结构房屋以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中,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5.1.3 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5.1.4 建造于山地和复杂地形的建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5.1.5 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装置和消能器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器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5.1.6 建筑结构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置、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 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秘的验算。

  3 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5.1.7 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 6 度设防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

  2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 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 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5.1.9 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5.1.10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5.1.11 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 6 度设防的非消能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

  2 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的规定。其中,与消能部件相连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尚应采用罕遇地震下的标准效应组合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3 消能减震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层间变形验算。

  4 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措施应根据减震后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12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3 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

5.1.14 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 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5.1.15 建筑装饰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2 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3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5.1.16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周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