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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性能要求

2.1.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 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2.1.2 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竿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 2.1.2 的规定。

表 2.1.2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各级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

多遇地震动

设防地震动

罕遇地震动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城镇桥梁、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热力工程、城镇地下工程结构(不含城市综合管廊)

63.2%/50年

10%/50年

2%/50年

城市综合管廊

63.2%/100年

10%/100年

2%/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