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层

18.4 爆破

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8.4.2 条第 3 款取代。

18.4.2 当地质条件复杂、边坡稳定性差、爆破对坡顶建(构)筑物震害较严重时,不应采用爆破开挖方案。

18.4.3 边坡爆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危险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 爆破前应对爆破影响区建(构)筑物的原有状况进行查勘记录,并布设好监测点;

  3 爆破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 18.2 节要求;当边坡开挖采用逆作法时,爆破应配合放阶施工;当爆破危害较大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措施;

  4 支护结构坡面爆破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坡面宜预留部分岩层采用人工挖掘修整;

  5 爆破施工技术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4.4 爆破影响区有建筑物时,爆破产生的地面质点震动速度应按表 18.4.4 确定。

18.4.5 对稳定性较差的边坡或爆破影响范围内坡顶有重要建筑物的边坡,爆破震动效应应通过爆破震动效应监测或试爆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