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层

6.1 一般规定

6.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一般宜按地下式建造;当按地面式建造时,严寒地区宜设置保温设施。

6.1.2 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除水槽和水塔等高架贮水池外,其壁、底板厚度均不宜小于 20cm。

6.1.3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缘处起),应符合表 6.1.3 的规定。

表 6.1.3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构件类别

工作条件

保护层最小厚度

 墙、板、壳

 与水、土接触或高湿度

30

 与污水接触或受水气影响

35

 梁、柱

 与水、土接触或高湿度

35

 与污水接触或受水气影响

40

 基础、底板

 有垫层的下层筋

40

 无垫层的下层筋

70

 注:1 墙、板、壳内的分布筋的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20mm;梁、柱内的箍筋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25mm;
   2 表列保护层厚度系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25 给出,当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25 时,保护层厚度尚应增加 5mm;
   3 不与水、土接触或不受水气影响的构件,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应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采用;
   4 当构筑物位于沿海环境,受盐雾侵蚀时,构件的最外层钢筋的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少于 45mm;
   5 当构筑物的构件外表设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其他涂料等质量确有保证的保护措施时,表列要求的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酌量减小,但不得低于处于正常环境的要求。

6.1.4 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及与顶、底板的交接处,宜设置腋角。腋角的边宽不应小于 150mm,并应配置构造钢筋,一般可按墙或顶、底板截面内受力钢筋的 50%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