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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

3.0.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0.2 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采用;砖石砌体的设计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规定采用;钢材、钢铸件的设计指标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采用。

3.0.3 

3.0.4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当满足抗渗要求时,一般可不作其他抗渗、防腐处理;对接触侵蚀性介质的混凝土,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进行专门试验确定防腐措施。

3.0.5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其含碱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 53 的规定。

3.0.6 

3.0.7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

3.0.8 在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的规定。并应根据试验鉴定,确定其适用性及相应的掺合量。

3.0.9 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3.0.10 

3.0.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砖石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应采用普通粘土机制砖,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30;

  3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并不应低于 M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