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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材料选用

4.3.1 结构钢材的选用应遵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工作环境、钢材厚度和价格等因素,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和材性保证项目。

4.3.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注:1 《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3.0.2 条取代。

4.3.3 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级钢仅可用于结构工作温度高于 0℃的不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且 Q235A 钢不宜用于焊接结构。

  2 需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作温度高于 0℃时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B 级;

2)当工作温度不高于 0℃但高于 -20℃时,Q235 钢、Q345 钢、Q355 钢不应低于 C 级,Q390 钢、Q420 钢及 Q460 钢不应低于 D 级;

3)当工作温度不高于 -20℃时,Q235 钢、Q345 钢和 Q355 钢不应低于 D 级,Q390 钢、Q420 钢、Q460 钢应选用 E 级。

  3 需验算疲劳的非焊接结构,其钢材质量等级要求可较上述焊接结构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 B 级。吊车起重量不小于 50t 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其质量等级要求应与需要验算疲劳的构件相同。

4.3.4 工作温度不高于 -20℃的受拉构件及承重构件的受拉板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钢材厚度或直径不宜大于 40mm,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C 级;

  2 当钢材厚度或直径不小于 40mm 时,其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D 级;

  3 重要承重结构的受拉板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的要求。

4.3.5 在T形、十字形和角形焊接的连接节点中,当其板件厚度不小于 40mm 且沿板厚方向有较高撕裂拉力作用,包括较高约束拉应力作用时,该部位板件钢材宜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性能即 Z 向性能的合格保证,其沿板厚方向断面收缩率不小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 规定的 Z15 级允许限值。钢板厚度方向承载性能等级应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焊缝尺寸、焊接时节点拘束度以及预热、后热情况等综合确定。

4.3.6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屈强比不应大于 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4.3.7 钢管结构中的无加劲直接焊接相贯节点,其管材的屈强比不宜大于 0.8;与受拉构件焊接连接的钢管,当管壁厚度大于 25mm 且沿厚度方向承受较大拉应力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层状撕裂。

4.3.8 连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或焊丝的型号和性能应与相应母材的性能相适应,其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相应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2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以及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厚板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3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螺钉、钢拉铆钉(环槽铆钉)、射钉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 锚栓可选用 Q235、Q355、Q390 或强度更高的钢材,其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B 级。工作温度不高于 -20℃时,锚栓尚应满足本标准第 4.3.4 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