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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钢材牌号及标准

4.1.1 钢材宜采用 Q235、Q345、Q355、Q390、Q420、Q460、Q345GJ、Q420GJ、Q460GJ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和《建筑结构用钢板》 GB/T 19879 的规定。结构用钢板、热轧工字钢、槽钢、角钢、H型钢和钢管等型材产品的规格、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焊接承重结构为防止钢材的层状撕裂而采用Z向钢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 的规定。

4.1.3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或处于侵蚀性介质环境中的承重结构,可采用 Q235NH、Q355NH 和 Q415NH 牌号的耐候结构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

4.1.4 非焊接结构用铸钢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 的规定,焊接结构用铸钢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铸钢件》GB/T 7659 的规定。

4.1.5 当采用本标准未列出的其他牌号钢材时,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 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确定其设计指标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