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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隔热

18.3.1 

18.3.2 

18.3.3 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 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1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 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

  4 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 150℃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注:1 《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6.3.4 条取代。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