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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桩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 100kPa 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6~8 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 8 层且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3)基础荷载与 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 本章第 4.2.1 条 第 1 款规定的建筑及砌体房屋。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 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台埋深较强时,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 1.5m、1.0m 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 4.4.2 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 4.4.3 的折减系数。

表 4.4.3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实际标贯锤击数/临界标贯锤击数

深度 ds(m)

折减系数

≤0.6

ds≤10

0

10<ds≤20

1/3

>0.6~0.8

ds≤10

1/3

10<ds≤20

2/3

>0.8~1.0

ds≤10

2/3

10<ds≤20

1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节第 4.4.2 条 1 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 2m 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3 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 2.5~4 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 5×5 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N1=Np+100ρ(1-e-0.3Np)   (4.4.3)

式中:N1——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ρ——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规范第 4.3.4 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3.2.3 条取代。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