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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 建筑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4.5 条取代。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结构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 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 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1.2 条取代。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 HRB400 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 HRB335 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 HRB335 级热轧钢筋,也可选用 HPB300 级热轧钢筋。

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的规定。

  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 C60,其他构件,9 度时不宜超过 C60,8 度时不宜超过 C70。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 Q235 等级 B、C、D 的碳素结构钢及 Q345 等级 B、C、D、E 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2.5 条取代。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不小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0313 关于 Z15 级规定的容许值。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5.11 条第 2 款取代。

3.9.7 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混凝土的结合性能。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