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页 上一层 后一页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以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 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地震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 度时不宜超过0.5m,9 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 500mm~600mm 配置 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 500mm;8 度和 9 度时,长度大于 5m 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或出屋面的烟囱。

  3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600mm 设 2φ6 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 度时应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 8m 或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13.3.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外侧柱距为 12m 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 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敞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一侧采用轻质墙板。

  3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6、7 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 900mm 时可合并设置;

2)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 4m 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3m;

3)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5 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圈梁的纵筋,6~8 度时不应少于 4φ12,9 度时不应少于 4φ14;

2)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 度时不宜少于 4φ14,9 度时不宜少于 4φ16,转角两侧各 1m 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 φ8,间距不宜大于 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 3 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梁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 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 35 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7 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8 砖墙的基础,8 度Ⅲ、Ⅳ类场地和 9 度时,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9 砌体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 1m,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

13.3.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连接;9 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 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9 度时不应采用嵌砌式。

13.3.7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13.3.8 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13.3.9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