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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 年局部修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1] 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 108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1-2001,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1 号)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1 月 10 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 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 13 章 11 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ieecabr@public3.bta.net.cn)。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勘察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华中理工大学、重庆建筑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华南建设学院(西院)

主要起草人:徐正忠、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迪民 王彦深 王骏孙 韦承基 叶燎原 刘惠珊

吕西林 孙平善 李国强 吴明舜 苏经宇 张前国

陈 健 陈富生 沙 安 欧进萍 周炳章 周锡元

周雍年 周福霖 胡庆昌 袁金西 秦 权 高小旺

容柏生 唐家祥 徐 建 徐永基 钱稼茹 龚思礼

董津城 赖 明 傅学怡 蔡益燕 樊小卿 潘凯云 

戴国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2008 年)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 1 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 28~29 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 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 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 条。

  3. 强制性条文 15 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 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 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 8 条。

  4. 其他修改 8~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