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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 年局部修订)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GB 50010-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743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10-2010,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 年 8 月 18 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文)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设计规定、材料、结构分析、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构造规定、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以及有关的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结构方案、结构防连续倒塌、既有结构设计和无粘结预应力设计的原则规定;2.修改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有关规定;3.增加了 500MPa 级带肋钢筋,以 300MPa 级光圆钢筋取代了 235MPa 级钢筋;4.补充了复合受力构件设计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受剪、受冲切承载力计算公式;5.调整了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和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的有关规定;6.补充、修改了柱双向受剪、连梁和剪力墙边缘构件的抗震设计相关规定;7.补充、修改了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板柱节点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住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郑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河海大学、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建国际建设公司、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基达、徐有邻、黄小坤、陶学康、李云贵、李东彬、叶列平、李杰、傅剑平、王铁成、刘立新、邱洪兴、邸小坛、王晓锋、朱爱萍、宋玉普、郑文忠、金伟良、梁兴文、易伟建、吴胜兴、范重、柯长华、张凤新、左江、贾洁、吴小宾、朱建国、蒋勤俭、邓明胜、刘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学敏、徐永基、白生翔、李明顺、汪大绥、程懋堃、康谷贻、莫庸、王振华、胡家顺、孙慧中、陈国义、耿树江、赵君黎、刘琼祥、娄宇、章一萍、李霆、吴一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91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9 月 22 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局部修订的函》(建标标函 [2013]29 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局部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根据我国钢筋标准的变化,对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品种进行了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七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9.7.6 条和第 11.2.2 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郑州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基达 徐有邻 黄小坤 朱爱萍 王晓锋

            傅剑平 刘立新 柯长华 张凤新 左 江

            吴小宾 刘 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 建 任庆英 娄 宇 白生翔 钱稼茹

            李 霆 王丽敏 耿树江 张同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