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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预埋件及连接件

9.7.1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 Q235、Q345 级钢筋,锚板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锚筋直径的 60%;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尚宜大于 b/8,b 为锚筋的间距。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 HRB400 或 HPB300 级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

  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 T 形焊。当锚筋直径不大于 20mm 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当锚筋直径大于 20mm 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宜小于 6mm,且对 300MPa 级钢筋不宜小于 0.5d,对其他钢筋不宜小于 0.6d,d 为锚筋直径。

9.7.2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图 9.7.2),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 As 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 9.7.2 由锚板和直锚筋组成的预埋件

1—锚板;2—直锚筋

  1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9.7.2-1)

  (9.7.2-2)

  2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9.7.2-3)

  (9.7.2-4)

当 M 小于 0.4Nz 时,取 0.4Nz。

  上述公式中的系数 αv、αb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9.7.2-5)

  (9.7.2-6)

当 αv 大于 0.7 时,取 0.7;当采取防止锚板变形的措施时,可取 αb 等于 1.0。

式中:fy——锚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 4.2 节采用,但不应大于 300N/mm2

    V——剪力设计值;

    N——法向拉力或法向压力设计值,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 0.5fcA,此处,A 为锚板的面积;

    M——弯矩设计值;

    αr——锚筋层数的影响系数;当锚筋按等间距布置时:两层取 1.0;三层取 0.9;四层取 0.85;

   αv——锚筋的受剪承载力系数;

    d——锚筋直径;

   αb——锚板的弯曲变形折减系数;

    t——锚板厚度;

    z——沿剪力作用方向最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9.7.3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弯折锚筋及直锚筋共同承受剪力的预埋件(图 9.7.3),其弯折锚筋的截面面积 Asb 应符合下列规定:

  (9.7.3)

式中系数 αv 按本规范第 9.7.2 条取用。当直锚筋按构造要求设置时,As 应取为 0。

注:弯折锚筋与钢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 15°,也不宜大于 45°。

图 9.7.3 由锚板和弯折锚筋及直锚筋组成的预埋件

9.7.4 预埋件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d 和 20mm。预埋件的位置应使锚筋位于构件的外层主筋的内侧。

  预埋件的受力直锚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且不宜大于 25mm。直锚筋不宜少于 4 根,且不宜多于 4 层;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采用 2 根。

  对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图 9.7.2),其锚筋的间距 b、b1 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 c、c1,均不应小于 3d 和 45mm。

  对受剪预埋件(图 9.7.2),其锚筋的间距 b、b1 不应大于 300mm,且 b1 不应小于 6d 和 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 c1 不应小于 6d 和 70mm,b、c 均不应小于 3d 和 45mm。

  受拉直锚筋和弯折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8.3.1 条规定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当锚筋采用 HPB300 级钢筋时末端还应有弯钩,当无法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受剪和受压直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15d,d 为锚筋的直径。

9.7.5 预制构件宜采用内埋式螺母、内埋式吊杆或预留吊装孔,并采用配套的专用吊具实现吊装,也可采用吊环吊装。

  内埋式螺母或内埋式吊杆的设计与构造,应满足起吊方便和吊装安全的要求。专用内埋式螺母或内埋式吊杆及配套的吊具,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定选用。

9.7.6 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 HPB300 级钢筋制作,锚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 30d 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d 为吊环钢筋的直径。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每个吊环按 2 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 65N/mm2;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 4 个吊环时,应按 3 个吊环进行计算。

9.7.6 吊环应采用 HPB300 钢筋或 Q235B 圆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环锚入混凝土中的深度不应小于 30D 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d 为吊环钢筋或圆钢的直径。

  2 应验算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吊环应力,验算时每个吊环可按两个截面计算。对 HPB300 钢筋,吊环应力不应大于 65N/mm2;对 Q235B 圆钢,吊环应力不应大于 50N/mm2

  3 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 4 个吊环时,应按 3 个吊环进行计算。

9.7.7 混凝土预制构件吊装设施的位置应能保证构件在吊装、运输过程中平稳受力。设置预埋件、吊环、吊装孔及各种内埋式预留吊具时,应对构件在该处承受吊装荷载作用的效应进行承载力的验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避免吊点处混凝土局部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