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 ρmin 不应小于表 8.5.1 规定的数值。
表 8.5.1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ρmin(%)
受力类型 |
最小配筋百分率 |
受压构件 |
全部纵
向钢筋 |
强度级别 500N/mm2 |
0.50 |
强度级别 400N/mm2 |
0.55 |
强度级别 300N/mm2、335N/mm2 |
0.60 |
一侧纵向钢筋 |
0.20 |
受弯构件、偏心受拉、轴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
0.20 和 45ft/fy 中的较大值 |
注:1 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 C60 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樱土时,应按表中规定增大 0.10;
2 板类受弯构件的受拉钢筋,当采用强度等级 400N/mm2、500N/mm2 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允许采用 0.15 和 45ft/fy 中的较大值;
3 偏心受拉构件中的受压钢筋,应按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考虑;
4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
5 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 (bf'-b)hf' 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6 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的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6 条取代。
8.5.2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钢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 0.15%。
8.5.3 对结构中次要的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当构造所需截面高度远大于承载的需求时,其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8.5.3-1)
(8.5.3-2)
式中:ρ——构件按全截面计算的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
hcr——构件截面的临界高度,当小于 h/2 时取 h/2;
h——构件截面的高度;
b——构件截面的宽度;
M——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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