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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素混凝土结构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深受弯构件、牛腿、叠合式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6.1.2 对于二维或三维非杆系结构构件,当按弹性分析方法得到的应力设计值分布后,可按主拉应力设计值的合力在配筋方向的投影确定配筋量,按主拉应力的分布 区域确定钢筋布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当混凝土处于受压状态时,可考虑受压钢筋和混凝土共同作用,受压钢筋配置应符合构造要求。

6.1.3 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状态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 钢筋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 混凝土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多轴应力状态混凝土强度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 C.4 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