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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7.1 一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各墙肢截面考虑地震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底部加强部位应按墙肢截面地震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应接墙肢截面地震组合弯矩设计值乘增大系数,其值可取 1.2;剪力设计值应作相应调整。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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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0 

11.7.11 剪力墙及简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沿上、下边缘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且配筋不宜少于 2φ1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单向对角斜筋不宜少于 2φ12,单组折线筋的截面面积可取为单向对角斜筋截面面积的一半,且直径不宜小于 12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和对角暗撑连梁中每组对角斜筋应至少由 4 根直径不小于 14mm的钢筋组成。

  2 交叉斜筋配筋连梁的对角斜筋在梁端部位应设置不少于 3 根拉筋,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连梁宽度和 200mm 的较小值,直径不应小于 6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应在梁截面内沿水平方向及竖直方向设置双向拉筋,拉筋应勾住外侧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直径不应小于 8mm;对角暗撑配筋连梁中暗撑箍筋的外缘沿梁截面宽度方向不宜小于梁宽的一半,另一方向不宜小于梁宽的 1/5;对角暗撑约束箍筋的间距不宜大于暗撑钢筋直径的 6 倍,当计算间距小于 100mm 时可取 100mm,箍筋肢距不应大于 350mm。

  除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以外,其余连梁的水平钢筋及箍筋形成的钢筋网之间应采用拉筋拉结,拉筋直径不宜小于 6mm,间距不宜大于 400mm。

  3 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宜按本规范第 11.3.6 条和第 11.3.8 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对角暗撑配筋连梁沿连梁全长箍筋的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11.3.6-2 中规定值的两倍取用。

  4 连梁纵向受力钢筋、交叉斜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laE,且不应小于 600mm;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 150mm 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5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可作为连梁的纵向构造钢筋在连梁范围内贯通。当梁的腹板高度 hw 不小于 450mm 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0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 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尚不应小于 0.3%。

11.7.12 剪力墙的墙肢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一、二级抗震等级时,一般部位不应小于 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三、四级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 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5。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当墙端无端柱或翼墙时,墙厚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2。

  2 框架-剪力墙结构:一般部位不应小于 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

  3 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一般部位不应小于 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11.7.13 剪力墙厚度大于 140mm 时,其竖向和水平向分布钢筋不应少于双排布置。

11.7.14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不应小于 0.2%;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0.3%。

注:对高度小于 24m 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 0.15%采用。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7 条第 1、3、4 款取代。

11.7.15 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 300mm,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 1/10,且不应小于 8mm 竖向分布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0mm。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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