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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材料

11.2.1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防烈度为 9 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 C60;设防烈度为 8 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 C70;

  2 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11.2.2 结构构件中的普通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 HRB400、HRB335 级钢筋;箍筋宜选用 HRB335、HRB400、HPB235 级钢筋。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11.2.3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各类框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当采用普通钢筋时,其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